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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明确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号

  現就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政策公告如下:

  一、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%,抵減應納稅額(以下稱加計抵減15%政策)。

  二、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%的納稅人。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《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産、不動産注釋》(财稅〔2016〕36号印發)執行。

 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,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(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,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)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,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計抵減15%政策。

 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,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,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适用加計抵減15%政策。

  納稅人确定适用加計抵減15%政策後,當年内不再調整,以後年度是否适用,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确定。

  三、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%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。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,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;已按照15%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,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,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,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。計算公式如下:

 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=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×15%

 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=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+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-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

  四、納稅人适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,按照《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等有關規定執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财政部 稅務總局

  2019年9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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